(2017)浙0185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临安市吉龙传感专用电缆厂、宁波臻誉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安市吉龙传感专用电缆厂,宁波臻誉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吉龙传感专用电缆厂,住所地临安市锦北街道龙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40512124C。被执行人:宁波臻誉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陈山东路69号2幢1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4YB0K。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吉龙传感专用电缆厂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5民初12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波臻誉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臻誉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臻誉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波臻誉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中的存款13475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马闻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杜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