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198汤建军与沈达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建军,沈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3198号申请执行人汤建军,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沈达明,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汤建军与沈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苏1322民初300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一、被告沈达明欠原告汤建军款120000元,由被告沈达明于2017年4月28日前归还原告8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1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30000元;如被告有任一期违约,视为全部款项到期,原告可就余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二、原告汤建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建军于2017年6月1日自愿撤销对沈达明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汤建军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苏1322民初30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何占付审判员 杨光阳审判员 刘小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 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