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倩与苏州新协力集团有限公司、王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倩,苏州新协力集团有限公司,王玉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556号原告:黄倩。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新协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南,董事长。被告:王玉南。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蒋文达,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倩与被告苏州新协力集团有限公司、王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