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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倩与苏州新协力集团有限公司、王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倩,苏州新协力集团有限公司,王玉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556号原告:黄倩。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新协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南,董事长。被告:王玉南。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蒋文达,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倩与被告苏州新协力集团有限公司、王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