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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淹城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淹城建筑工程公司,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锁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770号原告:常州市武进淹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法定代表人:杭如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云霞,系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法定代表人:王金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金锁,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常州市武进淹城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晓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