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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阳耶灵与陈卓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耶灵,陈卓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4470号原告:阳耶灵,女,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被告:陈卓凡,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原告阳耶灵与被告陈卓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阳耶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卓凡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耶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还款拖欠至今的利息,按银行定期利率结算。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卓凡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写下欠条保证一个月内归还,可是一个月后并未归还,拖欠至今,因此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卓凡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阳耶灵与陈卓凡是朋友关系。2015年1月26日,陈卓凡以经济困难为由向阳耶灵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2015年2月1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11日。阳耶灵称将上述款项已现金交付给陈卓凡。上述借款到期后,2016年2月29日陈卓凡通过微信转账向阳耶灵归还部分本金2000元,剩余的本金和利息则拖欠未还。以上事实,有借条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阳耶灵提供的借条证明陈卓凡曾两次向其借款共计30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陈卓凡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偿还借款,仅于2016年2月29日偿还本金2000元。对阳耶灵起诉要求陈卓凡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扣除被告已经归还的本金2000元,被告应偿还原告剩余本金28000元。阳耶灵另主张被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银行定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陈卓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卓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耶灵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别计算如下:从2015年2月27日起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至2015年3月11日止,从2015年3月12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至2016年2月29日止,从2016年3月1日起以28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清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耶灵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阳耶灵负担37元,被告陈卓凡负担5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宏平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婉仪黄淑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