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张倩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张倩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772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一路4号时代倾城34栋地下夹层物业管理用房,组织机构代码:66148859-2。负责人:阮玉美。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群,男,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系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晴,女,汉族,住四川省渠县,系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员工。被告:张倩倩,女,汉族,住长春市。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倩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卓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汤怡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