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94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被告:郑某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宝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向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向刚承担。审判员 谈洪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耿红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