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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94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被告:郑某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宝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向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向刚承担。审判员  谈洪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耿红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