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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行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建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4行初184号起诉人:张建芝,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起诉人张建芝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责令被起诉人河北省监察厅履行法律职责,依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答复。经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张建芝因向被起诉人河北省监察厅申请行政复议,被起诉人未答复而提起该诉讼,要求被起诉人河北省监察厅履行法定职责,对起诉人张建芝的行政复议作出答复。本院认为,行政监察行为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当事人向行政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建芝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