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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玉祥与朱崇军、王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祥,朱崇军,王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02民初790号原告胡玉祥,男,生于1969年7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系贵州省盘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告朱崇军,男,生于1977年10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系云南省昭通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告王学兵,男,生于1977年10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系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原告胡玉祥与被告被告朱崇军、王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因原告胡玉祥认为其与被告朱崇军、王学兵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本案无需继续进行诉讼。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胡玉祥负担。审判员  蔡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