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云峰、龚新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峰,龚新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1006号申请人王云峰,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龚新水,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云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新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0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万元,剩余250万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待有财产可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瑞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育松审 判 员 喻世冲代理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柯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