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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发旺与马利杰、鲁艳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发旺,马利杰,鲁艳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1534号原告:徐发旺,男,汉���,1965年9月6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马利杰,男,汉族,1986年6月27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鲁艳锋,女,汉族,1987年4月29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徐发旺与被告马利杰、鲁艳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发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利杰、鲁艳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发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货款149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马利杰、鲁艳锋经营新家园家具厂期间,向徐发旺购买家具,因资金周转困难,2016年底至2017年5月15日,向徐发旺出具欠条,共欠货款14900元,为此提起诉讼。被告马利杰、鲁艳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利杰、鲁艳锋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新家园家具厂时,购买徐发旺床底。2016年底、2017年1月26日、3月20日、5月15日,二人分别向徐发旺出具了欠床底5800元、3000元、2600元、3500元的欠条,计款14900元。本院认为,依据马利杰、鲁艳锋出具的欠条,二人欠徐发旺货款14900元事实清楚,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利杰、鲁艳锋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徐发旺货款14900元,并互付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7元,由被告马利杰、鲁艳锋���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新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