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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辖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辖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99169869X。负责人:程延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现春、何康平,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北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4872152D。法定代表人:张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3民初24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上诉称,1、原审裁定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管辖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并以不利于原告为由认为无效错误;2、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审裁定将“上海都市花园”认为是保险标的物,并以此确定本案的管辖错误;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错误,本案只能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的业务员仅仅向被上诉人发放了保险单,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管辖协议无效。本案的建筑工程项目是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正确,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原审裁定按照“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本案管辖不当,应予纠正。关于《保险须知》第五项管辖条款的效力问题,因上诉人没有提供能证明该管辖约定已告知被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予以认可的证据,该管辖约定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本案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既不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也不是被保险人住所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3民初2430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王 锋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依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