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与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018号原告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张江平,系该公司主任。被告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市。法定代表人黄孝许,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潇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