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柯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海,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9日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海于2016年4月20日下午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潼南江北汽车站外红绿灯处撞上彭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经鉴定,柯海血液乙醇含量达144.2mg/100ml。此次事故由柯海承担全部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彭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出了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柯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利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倪雪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