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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秋敏与莫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敏,莫洪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1662号原告:王秋敏,男,1985年6月,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莫洪兰,女,1972年10月,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王秋敏诉被告莫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秋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王秋敏负担。审判员  肖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舒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