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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书俊与高爱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俊,高爱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568号申请执行人:王书俊,男,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高爱元,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在执行王书俊与高爱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爱元名下有五菱牌车(车辆类型:K39)一辆,美日牌(原吉利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爱元所有的五菱牌车一辆(车辆类型:K39)、美日牌(原吉利牌)车一辆(车辆类型:K31),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增新执行员  马长青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