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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修现与XX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现,XX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400号原告:张修现,男,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XX修,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修现诉被告XX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修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修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修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修现负担。审 判 员  郑彦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倓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