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修现与XX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现,XX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400号原告:张修现,男,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XX修,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修现诉被告XX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修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修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修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修现负担。审 判 员 郑彦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倓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