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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斌儒与柏财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斌儒,柏财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2115号原告:安斌儒,男,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区四社。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柏财山,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甘浚镇速展村六社。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安斌儒与被告柏财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斌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安斌儒。审 判 员 袁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燕燕书 记 员 陈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