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向卓与保山市海星乐园娱乐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劳动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卓,保山市海星乐园娱乐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3103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向卓,女,汉族,1989年2月7日生,四川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被执行人:保山市海星乐园娱乐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 住所:芒市团结大街200号金都国际商业楼3F海星乐园。 法定代表人:马文荣,男。 委托代理人:方秀琴,女,芒市店店长,一般授权。 本院在执行向卓与保山市海星乐园娱乐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劳动仲裁案中,保山市海星乐园娱乐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已按芒劳人仲案字【2017】1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支付向卓劳动报酬人民币405.00元、支付向卓二倍工资人民币987.70元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3103执8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赵建韬 审判员 胡广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彭帮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