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华诉卢宁借款合同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华,卢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财保25号申请人杨华,回族,现住长治市城区红邮小区x号楼x单元x户。被申请人卢宁,汉族,现住长治市城区景新花园x号楼x单元x室。被申请人卢宁于2013年至2014年共向申请人杨华借款16万元,约定于2016年10月31日前归还所有借款,如不能按时偿还被申请人自愿承担5万元违约金。借款至今,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卢宁银行存款2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卢宁银行存款2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杨华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艳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