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洁兵申请执行杨清武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兵,杨清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86号申请执行人:李洁兵,男,1962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杨清武,男,1969年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洁兵与被执行人杨清武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清武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盐边刑附民初字第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清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