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瑶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瑶,女,1998年5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潼检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0日至20日,被告人陈瑶在其租住的重庆市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小区X单元X-X住宅内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奚某、谢某等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被告人陈瑶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瑶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代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倪雪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