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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887苏州市都美村仔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都美村仔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887号原告:苏州市都美村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1610室。法定代表人:卢建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春兰,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良民,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津梁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正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市都美村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都美村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80元,由原告苏州市都美村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 宜人民陪审员 费 珊人民陪审员 王美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延琦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