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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与黄克仲、陈小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黄克仲,陈小红,庄焕日,许小秋,周启宣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21民初8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住所地海丰县海城镇城西居委西华路南侧。负责人谢雄,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志阳,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如椰,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克仲,男,汉族,1955年1月14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陈小红,女,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庄焕日,男,汉族,1966年7月15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许小秋,女,汉族,1972年9月8出生,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周启宣,女,汉族,1966年5月13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黄克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18元减半收取99.0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谢广燕代理审判员  彭俊生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银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