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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宏伟与高伟文、杨冬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伟,高伟文,杨冬莲,湖州鑫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957号原告:朱宏伟,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高伟文,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杨冬莲,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湖州鑫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妙西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高伟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伟与被告高伟文、被告杨冬莲、被告被告湖州鑫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沈 剑二0一七年六月一无代书 记员 周云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