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高连营与被申请人王恩祥、彭晶、王长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连营,王恩祥,彭晶,王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316号申请人:高连营,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申请人:王恩祥,男,1955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郭家镇。被申请人:彭晶,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申请人:王长军,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申请人高连营与被申请人王恩祥、彭晶、王长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连营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