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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9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东元典当有限公司、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元典当有限公司,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冠县冠信机械配件厂,山东省聊城市万和物资有限公司,徐志国,侯万和,侯XX,王虹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9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财智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田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定远寨乡三奶奶庙村。法定代表人王虹艳,总经理。被执行人冠县冠信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冠县定远寨乡银郭庄。投资人徐志国,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万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东大屯村西聊郑路南。法定代表人侯万和,经理。被执行人徐志国,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冠县冠信机械配件厂经理,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侯万和,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万和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侯XX,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虹艳,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山东东元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冠县冠信机械配件厂、山东省聊城市万和物资有限公司、徐志国、侯万和、侯XX、王虹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冠县冠信机械配件厂、山东省聊城市万和物资有限公司、徐志国、侯万和、侯XX、王虹艳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王虹艳、徐志国、侯XX名下有银行存款,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其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冠县冠信机械配件厂、山东省聊城市万和物资有限公司、徐志国、侯万和、侯XX、王虹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