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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朱林萍与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萍,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7民初2870号原告:朱林萍,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现住海口市。被告:钟强,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原告朱林萍与被告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朱林萍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林萍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林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13元,由原告朱林萍负担。rtpimnns69fnx5oogs审判员  黄小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川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