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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淮南市兴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潘集区田集街道转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兴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集区田集街道转塘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民初1292号原告:淮南市兴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天柱山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52207256(1-1)。法定代表人:於祥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学英,女,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潘集区田集街道转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转塘社区。法定代表人:杨刘兵,该居委会主任。原告淮南市兴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淮公司)诉被告潘集区田集街道转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转塘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岳文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学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转塘社区的法定代表人杨刘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淮公司诉称:2013年2月份,原、被告双方协商由原告委托杨选凯帮助被告改建转塘社区塌陷区道路改建工程,按照约定,该工程总价为78300元,工程施工后一次性付款,现工程已验收合格并超过保质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78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转塘社区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和诉讼主体资格。2、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原告承建了田集街道转塘塌陷区道路改建工程。3、建设工程数量计算表及工程预(结、决)算各1份,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款。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税务发票,证明工程已完工并通过验收及工程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所发包的田集街道转塘塌陷区道路改建工程,施工总造价定为78300元,包干使用,不存在变更,项目竣工后决算税金等费用由原告承担,待工程竣工后,通过验收合格且各项资料手续完备后,一次性支付。工程竣工后,双方于2013年7月7日进行了决算,2013年8月8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2013年11月22日,税务部门出具了税务发票,被告同意支付工程款78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由双方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结算表、验收报告及税务发票为证,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潘集区田集街道转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淮南市兴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元(已减半收取),由潘集区田集街道转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日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