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甫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甫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413号原告: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西湖村山塘冲组269号。法定代表人:何剑波。被告:赵甫义,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甫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余银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