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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3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宁、李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宁,李雷,巩洪伟,张飞,李崇,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尚,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朱宁,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雷,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巩洪伟,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飞,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崇,男,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肖军,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宁、李雷、巩洪伟、张飞、李崇、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商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雷都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自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