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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张久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平,张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张久国,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平与被执行人张久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久国已部分履行,余款暂无能力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