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张书选、刘艳萍、孙德宝、高丽娜、孙继文、王艳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张书选,刘艳萍,孙德宝,高丽娜,孙继文,王艳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9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张书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刘艳萍,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孙德宝,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高丽娜,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孙继文,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艳波,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张书选、刘艳萍、孙德宝、高丽娜、孙继文、王艳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储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仁,被告张书选、孙德宝、孙继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艳萍、高丽娜、王艳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书选与刘艳萍给付贷款80000元,到期利息10732.11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7日),共计90732.11元;2.判令孙德宝与高丽娜给付贷款80000元,到期利息10732.11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7日),共计90732.11元;3.判令孙继文与王艳波给付贷款80000元,到期利息10732.11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7日),共计90732.11元,上款共计272196.33元。被告承担自2017年3月7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4.张书选与刘艳萍、孙德宝与高丽娜、孙继文与王艳波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张书选与刘艳萍、孙德宝与高丽娜、孙继文与王艳波均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2月3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在邮储银行以家庭形式各自借款80000元,共计24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1.88%,最后还款日期2017年2月3日,并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逾期经邮储银行多次索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张书选、孙德宝、孙继文辩称:承认邮储银行主张的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刘艳萍、高丽娜、王艳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故无辩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刘艳萍、高丽娜、王艳波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7日,张书选、孙德宝、孙继文三人向邮储银行申请“好借好还”小额贷款。2016年2月3日,邮储银行与张书选、孙德宝、孙继文三人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邮储银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邮储银行与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邮储银行与张书选、孙德宝、孙继文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向张书选、孙德宝、孙继文三人分别发放贷款80000元,共计发放贷款240000元,用于承包土地种地,贷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时间为2017年2月3日,贷款年利率为11.88%,逾期年利率为15.4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张书选妻子刘艳萍、孙德宝妻子高丽娜、孙继文妻子王艳波分别以配偶身份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2016年2月3日邮储银行向张书选、孙德宝、孙继文发放了贷款。2017年2月3日贷款到期后,张书选与刘艳萍、孙德宝与高丽娜、孙继文与王艳波未偿还贷款。截止2017年3月7日,张书选与刘艳萍、孙德宝与高丽娜、孙继文与王艳波分别欠邮储银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0732.11元。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与张书选、孙德宝、孙继文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张书选、孙德宝、孙继文以承包土地种地为由,向邮储银行借款,刘艳萍、高丽娜、王艳波以配偶身份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张书选与刘艳萍、孙德宝与高丽娜、孙继文与王艳波应当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张书选、孙德宝、孙继文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艳萍、高丽娜、王艳波不是联保小组成员,对贷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书选与刘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0732.11元(自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4%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孙德宝、孙继文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孙德宝与高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0732.11元(自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4%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张书选、孙继文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孙继文与王艳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0732.11元(自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4%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张书选、孙德宝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3元,由张书选、刘艳萍、孙德宝、高丽娜、孙继文、王艳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