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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鑫腾与被执行人李应莲、曾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鑫腾,李应莲,曾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5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林鑫腾。被执行人李应莲。被执行人曾天国。关于申请执行人林鑫腾与被执行人李应莲、曾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应莲、曾天国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6)云2625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鑫腾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应莲、曾天国支付化肥款人民币48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应莲、曾天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支付化肥款人民币4800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6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现被执行人李应莲在中国农业银行马关县支行骏城营业所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李应莲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应莲在中国农业银行马关县支行骏城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15600元,划拨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庆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 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