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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兵与被告孙玉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647号原告:张建兵,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舒帆,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勋,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兵与被告孙玉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兵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2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建兵承担6513元。审判长  闵永军审判员  陈丽娜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