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邵东县和达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曾令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和达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曾令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339号原告邵东县和达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邵东县经济开发区河南路277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李仁和。被告曾令趣,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邵东县和达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令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邵东县和达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东县和达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县和达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邵东县和达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代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