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司腾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腾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腾,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邹城市。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司腾驾驶鲁H×××××小型轿车,沿邹城市兴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心店镇派出所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至此处的姜某2发生碰撞,致姜某2死亡。经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司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姜某2无责任。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司腾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姜某2近亲属165270元,被害人姜某2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经审理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司腾给付被害人近亲属800元。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司腾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姜某2近亲属165270元。综上,被告人司腾共计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660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司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司腾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姜某1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办案说明、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扣押及发还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司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司腾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司腾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程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