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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韦世耀、曾光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世耀,曾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韦世耀,男,1948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被执行人曾光全,男,194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马山县。本院在执行韦世耀与曾光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光全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光全在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圩信用社账号分别为13×××82、13×××33、13×××75内的存款,冻结金额分别为10000元,冻结期限分别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文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正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