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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张文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文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36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负责人:康文哲,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娟,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未杰,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捷,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张文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贺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