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潘秋花与北京神州数码科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秋花,北京神州数码科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民初643号原告:潘秋花,女,汉族,1967年12月14日生,被告:北京神州数码科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南楼2层A区。法定代表人:帅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秋花与被告北京神州数码科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秋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秋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潘秋花负担。审判员 李哲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