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炳亮与苏勇储、闲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亮,苏勇储,闲兰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037号原告:陈炳亮,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钟,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苏勇储,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闲兰婷,女,199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陈炳亮与被告苏勇储、闲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炳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炳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嘉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