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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炳亮与苏勇储、闲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亮,苏勇储,闲兰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037号原告:陈炳亮,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钟,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苏勇储,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闲兰婷,女,199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陈炳亮与被告苏勇储、闲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炳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炳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嘉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