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督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世林与被申请人吕占宝支付令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世林,吕占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66号申请人:张世林,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北山乡大泉村村民,住该村87号。公民身份号码:632221198508100319。被申请人:吕占宝,男,汉族,现年40岁,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北山乡大泉村村民。住该村5社。申请人张世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世林称,2016年3月被申请人承包了祁连县农家院修建工程,申请人受被申请人雇佣为其务工,截止2016年9月,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劳务工资12300元,该款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迟迟不予给付,被申请人只出具欠条一张。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劳务工资123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吕占宝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世林劳务工资12300元。申请费36元,由被申请人吕占宝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