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罗光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光伟,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住垫江县。因犯危险驾驶罪,2012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3月2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017年5月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光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浩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光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罗光伟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渝CJKX**号两轮摩托车(已注销),从垫江县三溪镇垫涪路裴兴路口附近沿垫涪路、湖滨路到三溪派出所,行至三溪派出所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日送被告人罗光伟至垫江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光伟血液乙醇含量为275.3mg/100ml。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罗光伟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在湖北省襄阳火车站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光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黎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罗光伟的供述与辩解、渝公鉴(乙醇)[2016]31364号检验报告、指认相片、车辆发动机相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光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光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5.3mg/100ml,醉酒程度严重,且无证驾驶已注销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其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光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延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