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金渊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渊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5刑初4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渊台,小名友林,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仫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务农。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在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2017年4月2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渊台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渊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金渊台和黄某1驾车来到麻江县杏山镇月亮沟玩,后金渊台独自窜至麻江县杏山镇环城西路38号旁一巷道内,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此处的黄色万虎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并将车骑至麻江县龙山镇龙山街上“小吴汽修”修理厂内喷漆改装。经麻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8355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渊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麻江县公安局制作的麻公(刑)勘[2016]10002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金渊台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黄某2、黄某1、吴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麻江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麻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麻发改价认〔2017〕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被告人金渊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渊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物已被追回发还失主,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渊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