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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西安益昌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益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银达大厦11701室。法定代表人陈邦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益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工路北侧东新城市花园1幢10302室。法定代表人刘文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琳,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该公司法务。上诉人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益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31元(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6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春丽审 判 员  吉英鸽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二○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