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福星与王宝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星,王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977号原告刘福星,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1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王宝祥,男,汉族,44岁,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星与被告王宝祥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星撤回对被告王宝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刘福星负担。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