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梅春与李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春,李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366号原告:张梅春,女,汉族,1974年9月18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李健,男,汉族,42岁,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镇亢家涧村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原告张梅春与被告李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许德海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春撤诉。审判员 蔺广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