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文元、山耀赞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元,山耀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元,男。被执行人山耀赞,男。申请执行人李文元与被执行人山耀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李文元的申请,被执行人山耀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文元案款3612元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了上述款项,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张凤君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