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9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付吉前、赵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吉前,赵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9民初1292号申请人:付吉前,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赵开林,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付吉前与赵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吉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开林在凤阳县畜牧兽医局的工资进行冻结,并提供了案外人付帅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名城世家A区7幢3单元305室一处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凤字第2009129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凤国用(2010)第0752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付吉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对赵开林所有的工资收入进行冻结;同时为防止若冻结错误可能造成损失有财产可供赔偿,须对担保人付帅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开林在凤阳县畜牧兽医局的工资收入12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付帅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名城世家A区7幢3单元305室一处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凤字第2009129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凤国用(2010)第075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