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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信阳市视通有线数字网络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视通有线数字网络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2713号原告信阳市视通有线数字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小拱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昆,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北京路中段君安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吴一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视通有线数字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信阳市视通有线数字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阳市视通有线数字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蒋玉珊 搜索“”